第090章(第5/7页)
新中国成立之初,将中国的干部划分二十四个行政级别,最低的是行政二十四级,最高的是行政一级。这种行政分级制度,实际已经向西方的公务员制度靠拢,与中国传统的九品制相比,已经进步。改革开放以后,进行了工资改革,而新的工资改革方案,并没有与行政二十四级挂钩,二十四级制也就终止了。仍然存在的,是此前与二十四级制并行的五级行政制,也就是现在人们通常所说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处级和科级。每一级,又分为两级,实际是十级,再加上不属于行政级别的股级。
这种分级,显然存在很大的问题,越往上,级别的跨度越大,升级的难度也越大,最后形成了一人一级的局面,而这所谓的一人一级,又不是公务员体系的制度性规定,变成了一种人为的东西。中国权力执行的随意性,也体现在这种权力结构的随意性上面。
此外,还有一个大问题,是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就没有解决也从未提上解决日程的,那就是,只有少数人能够沿着权力的金字塔往上爬,绝大多数人,都在这种爬行中止步了,甚至一直停留在最低端。一些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人,尤其是一些并不善于行政事务,却在业务方面十分出色的人,缺乏升迁通道,他们要么丢弃自己最在行的业务工作,转向自己并不熟悉的行政工作,更多的人,只是停留在低级别上面,个人利益受到巨大影响,从而直接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损害了社会主义的多劳多得原则。
纪律部队在后来的改革中先行一步,一些基层警员,因为他们的年限以及实绩等,也可以升上较高警阶。部队也是如此,技术兵种可以单列于军衔之外。但这种改革,显然还不彻底,警衔制中,警衔实际成了官衔的另一种表达,一个技术派警员,即使你能干出再大的成就,也不可能升上警监。政府机关公务员就更是如此了,你就算干一辈子,如果不能升上副科级,你仍然只是一个普通科员,薪酬待遇,跟不上来。后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出台了一种补充制度,也就是科员制,在科级干部中,可以有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在处级干部中,有副调研员和调研员。在厅级干部中,有副巡视员和巡视员,在国家级干部中,增加了国务委员。表面上看,这种设置,是为了解决某些非政务员的升职通道,但实际上,这个升职通道,是行政职务通道的一种补充,并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这种非政务员体系的每一种级别,都是相对独立的,根本不可能从一个级别升上另一个级别。除非你借助行政级别完成这种升迁。比如你升上副主任科员,几乎没有可能由副主任科员升上主任科员,一定得由副主任科员,升上副科长,再由副科长,到达主任科员。如此一来,这一套体系,便不再是事务员体系,而是政务员体系的辅助体系。
中国人早已经了解权力结构的本质,是由官和吏组成。在古时候,所有的行政主官,都称为官,隶属于行政主官的,则称为吏。官,都由中央政府任命,而吏,则是行政主官聘任或者任命。过去的行政机构比较简捷,一个县令,下属只不过几个部门,选择吏员,相对不那么复杂,一个府台,稍稍复杂一点,但属下几个关键部门,也都由中央政府任命,府台所能控制的,也就是政府本部的吏员。所以,由官选吏,操作起来,比较容易,但也有弱点,很容易出现一朝天子一朝臣的现象,新官上任,所有一切行政人员,全部换新,两届政府之间,便出现了断裂。
很多西方国家,也有官和吏的区别。比如日本,就有政务官和事务官的区别。政务官,相当于中国古代的官,也就是决策者。事务官,相当于吏,是执行者。日本的事务官,可以担任的最高级别是行政副职,只有政务官,才能担任正职。香港也有政务官和事务员的区别,但香港的政务官和事务官,和日本还有不同。香港的这种区别,来源于英国。英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政务官和事务官定义的国家。英国的定义,理论上和中国的官吏制是一致的,政务官,是决策制定者,事务官,是决策执行者。因此,政务官往往是议员等。事务官则是政府官员和雇员。这样区分,在英关国家,行得通。但在中国,却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中国的人大,是决策机构,类似于国外的国会,如果将人大划入政务官,似乎说得通。
但中国还存在一个党委,党委的主要职能,是决策,两种决策之间,怎样处分?
如果说,党口的官员属于政务员,那么,党口还有些执行部门,是否就应该把这些部门划归政口?即使是政口,恐怕也不完全是执行,在怎么做方面,同样需要决策。这样分法,显然不如日本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