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八章(第3/3页)

作者有话要说:注释:

1.关于代笔之弊的惩罚,可参考985年的诏令:“如有倩人撰述文字应举者,许人告言,送本处色役,用不得仕进;同保人知者殿四举,不知者殿两举;受情者,在官停任,选人殿三举。”《中国科举制度通史·宋代卷上》第七章 p355

2.监司:即转运司,提点刑狱司,他们互相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