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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底层(第9/18页)

男人也同样愚蠢。

他们竟信任女人,

将自己的荣誉托付给那些用同她们一样脆弱的苇草编成的小舟,

任其渐渐沉落水中。

韦伯斯特似乎是在说,如果你把荣誉放在女人身上,那它很容易便会被淹没(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这种有关荣誉的概念,隐藏着一种十分致命的从属关系)。

因此,杜绝把荣誉谋杀这种基于异文化或是宗教传统的,充满了恐怖气息的表达和行径,看成与西方完全无关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认知。事实上,对女性进行约束与迫害的例子仍然充斥着整个世界——从英国到约旦,从瑞典到美国再到巴基斯坦。所以同样重要的是,避免将荣誉谋杀与伊斯兰世界等同起来。第一桩已知的荣誉谋杀,其实是发生在一个巴勒斯坦的基督教家庭里。正如威坎始终坚持的,并不是所有的荣誉文化都在压榨女性。她利用自己在阿曼实地考察的经验来证实这一点:“在一个穆斯林团体里,‘可尊敬的’意味着尊重其他人。”拉娜·胡塞尼则在致力于改变约旦国内有关荣誉犯罪的法律。约旦《刑法典》第340条规定,对于任何杀死自己妻子或任何女性亲属、情人的男人,如果死者确有通奸行为,那么该男子就会被无罪释放。尽管人们会把此看成来自于对伊斯兰教教法或是部落法律的沿袭,但我们却可以在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里找到相似的表达(该条规定在1975年才被废除)。人们向约旦国会发起请愿,以保护妇女的名义希望当局剔除有关无限赦免荣誉犯罪者的法律条文,因为这条条文“并没有在伊斯兰教教义或是传统里有所体现,更有违约旦宪法精神和基本人权”。这样的犯罪实质上是违反伊斯兰教教义的,因为在教义里,通奸行为必须有四个或四个以上的证人证明才算成立,而就算罪行成立,对于犯罪者,也只有真正的执法者才有权力施以惩罚。对此,约旦国王阿卜杜勒(King Abdullah)的叔叔哈桑亲王(Prince Hassan)表示赞同:“社会和任何社会团体都需要搞清楚,荣誉犯罪无关宗教正义。”这是他在一场曾邀请胡塞尼发言的有关校园暴力的会议开始时讲话的观点(他很赞同胡塞尼的工作)。2000年,荷兰代表曾就荣誉谋杀问题向联合国提交过一份议案,而联合国伊斯兰合作组织的主席则向秘书长提供了一份回复,附带了以下的声明:

伊斯兰合作组织的成员国,将与联合国其他成员国一道,始终在维护普遍人权等方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坚决惩处一切专制的、非法的杀戮行为,尤其将对女性提供保护,使她们免受激情、荣誉或种族犯罪的侵扰。

他们的回应至少部分地为荣誉犯罪提供了一份解释,尽管大部分事实仍处在被蒙蔽的状态下。人们只能通过清真寺与其中不曾断绝的祷告,才能对实际的情况加以想象。

法蒂玛·萨西达究竟是不是穆斯林又成了新一轮激烈争吵的焦点。挪威的伊斯兰理事会宣布她并非教徒,但其他的声音则基于她的家族做出了相反的判断。尽管并不是积极的礼拜者,但作为移民的他们始终生活在以宗教身份为准入标准的伊斯兰社区,虽然这个社区的审核并不是很严格。穆斯林身份的确定,取决于一个人出生在怎样的家庭,并且将伴随他一生,除非公开声明自己要放弃自己的身份。对于这个观点的赞同者来说,萨西达最后在乌普萨拉大教堂的国葬,是一次由瑞典女王储维多利亚、大主教本人和两位政府部长以及其他诸多显贵共同演出的炒作事件,同时也是一次公开的侮辱(抛开对伊斯兰的尊重,死者的说辞同样也有违“三位一体”的原理)。这是一个危险的话题。伊斯兰理事会更希望拒绝萨西达,而不是以给她的家庭提供宗教庇护作为对事件的回应,使自己也介入到种族仇恨的纷争里来。这种沉默的定罪,并不意味着伊斯兰教会纵容了——或者说需要,对她的遇害进行宽恕。《古兰经》可以证实,荣誉谋杀是无关宗教正义的行为。在这部典籍里,生命是神圣的,它只有在寻求正义的过程中才可以被剥夺。“当她们自己想要保全自己的荣誉时”,即便是奴隶女孩,也不应被强迫与人发生性关系。即使她们自愿放弃自己的荣誉,也会被上帝原谅(我们可以将此与那些惨死在自己家庭成员之手的,被强暴的女孩的命运进行对比)。在通奸罪上,男人和女人受到的惩罚是平等的。诋毁妇女与杀害婴儿则被看成异教徒的行为,他们的愚蠢体现在把生了女儿归罪于上帝,而生下男孩就是自己的功劳。在审判日上,那些被杀死的女婴都将复活,在人间找出是怎样的罪过使自己被杀。